办事项目 | 渝北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咨询电话 | 023—67813649 |
责任部门 |
渝北区教委 |
办事地点 |
各普通高中学校 |
联系电话 |
各普通高中学校办公室电话 |
办理时间 |
每年秋季开学时 |
办事依据 |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教[2010]57号)根据渝北区财政局、渝北区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教[2010]5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提标的补充通知》(渝北教[2015]62号)和和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北财教﹝2016﹞231号)。 |
资助对象 |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通过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农村低收入农户中的子女和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子女。(2)减免学费: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及通过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农村低收入农户中的子女享受免学费政策。 |
资助标准 |
(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每生每年2500元、每生每年1500元2个档次。 (2)减免学费:资助标准为学生所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进行资助(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高中标准执行)。 |
申报审批程序 |
(1)学生申请。学生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每学年申请一次。 (2)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花名册和汇总表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属减免学费的农村建卡贫困学生、低收入农户子女、城乡低保学生、福利机构收养人员、特困救助学生、贫困残疾学生等须分别报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认定。 (3)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核实后,报区教委、区财政局研究审批,下发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 |
资助资金发放 |
1.学校根据批复文件将生活费通过银行储蓄卡(高中资助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和减免学费。 2.学校将发放表、确认表和统计表复印一份,加盖单位鲜章上交区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
监督电弧 | 023—67807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