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渝北区教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8-05-04 14:51:51 点击:6821次


 

 

 

 

 

 

渝北教发[2016]292号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北区教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修订稿)

 

各教管中心、民办学校: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56号)精神,现将渝北区教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169月5日

 

 

 

渝北区教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依据《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渝北区教委履行行政审批和服务,开展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不含高中阶段)、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教师资格证认证核准。分管行政审批事项的领导蒋世建,联系电话:67816808,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刘永富,联系电话:67821832,投诉监督电话:67810382。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申请材料:

1、民办幼儿园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园长、教师、财会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教职工花名册(表)。

3)章程。

4)办园场地:《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5)属于联合办园的交联合办园协议。

6)属于捐赠资产的交捐赠资产协议。

7)幼儿园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证明,房屋建筑安全证明。

8)幼儿园装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9)幼儿园首届董事事会决议(研究通过章程、选举董事长、任命园长等事宜)。

10)幼儿园安全保卫落实情况表。(专职保安、门卫室、安保器具、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落实情况)

11)幼儿园大、中、小班一周教学计划。

12)幼儿园玩具、图书名称数量清单。

13)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审批表。

2、民办培训学校

1)申办报告。

2)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法人、辅导员、管理员、财务人员资格,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及数额和使用办法,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限期、培训形式、培训安排、培训条件等证明。

3)资产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举办者资产和资金证明。

4)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证明,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等

5)其他材料。章程、培训计划方案、劳动合同样本、培训合同样本、教学设备和图书名称数量清单。

3、民办中小学

1)申办报告。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法人营业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简介。

3)校长、教师、财会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教职工花名册(表)。

4)章程。

5)办学场地及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6)属于联合举办的交《联合办学协议》。(出资数额和比例,权利和义务,经费管理使用,违约责任)

7)属于捐赠资产的交《捐赠资产协议》。

8)学校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证明,房屋建筑安全证明。

9)学校装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10)学校首届董事会决议。(研究通过章程、选举董事长、任命校长等事宜)

11)学校安全保卫落实情况表。(专职保安、门卫室、安保器具、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落实情况)

12)学校教学设备和图书清单。

(三)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五)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六)审批条件:

1、民办幼儿园:达到《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要求(附后)

2、民办培训学校: 达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后)

3、民办中小学:达到公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七)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经镇街加注意见,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勘察:区教委组织区级有关部门专家对办学场地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形成设置评审综合意见。

3、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对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设立的下发批复文件,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

4、送达: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

一)变更举办者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申请材料:

1)原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加注意见盖公章);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变更目的资产数额,债权债务数额等);

3)原董事会决议(原董事签字);

4)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5)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6)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7)拟变更后拟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简历;

8)拟变更后拟任校(园)长、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9)拟变更的校(园)章程。

3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4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5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6审批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7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镇街加注意见,送区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变更举办者下发批复文件,并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同意变更举办者的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变更举办者的说明理由,由区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变更校(园)地址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申请材料:

1)举办者提出变更校(园)地址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加注意见盖公章);

2)设立时的批复文件

3)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4)校(园)舍权属及使用权证明、建筑安全证明材料(含房产证);

5)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室内装修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7)拟变更的校(园)章程。

3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4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5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6审批条件:达到民办教育机构相应的设置标准

7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勘察:区教委组织专家对办学场地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形成设置评审综合意见。

3)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对申报通过专家评审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变更的下发批复文件,并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

4)送达: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说明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变更校(园)长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申请材料:

(1)民办校(园)提出变更校(园)长申请(镇街教管中心审核加注意见盖公章)

(2)校(园)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3)校(园)长身份证复印件;

(4)校(园)长资格证复印件;

(5)校(园)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6)校(园)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4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5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6审批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7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镇街加注意见,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变更校(园)长的下发批复文件,并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同意变更校(园)长的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变更校(园)长的说明理由,由区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变更校(园)名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申请材料:

1)由民办校(园)提出变更校(园)名称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加注意见盖公章);

2)校(园)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3)关于更名的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材料;

4)校(园)《财务审计报告》。

3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4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5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6审批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7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镇街加注意见,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变更校(园)名称的下发批复文件,并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同意变更校(园)名称的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变更校(园)名称的说明理由,由区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终止校(园)办学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申请材料:

1、举办者提出校(园)终止办学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加注意见盖公章);

2、校(园)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3、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安置方案;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校(园)《财务清算报告》;

5、债权债务清算后的、校(园)舍、教学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处置意见;

6、在市级报纸上登载校(园)终止办学的公告。

(三)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五)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六)审批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七)审批程序:

1、受理:举办者按照要求完善申报材料,镇街加注意见,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批: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决定,对同意校(园)终止办学的下发批复文件,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送达:同意终止的办学批复文件或不同意终止办学的说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送达举办者。

(八)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教师资格认定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此表下载后手写后单位盖章。

 3、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应届毕业生不需此项材料)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8、体检表1份。

9、小2寸(48mm×33mm)正面免冠登记照1张,必须严格符合网上申报对照片的要求,照片必须跟本次认定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跟笔试考试及体检照片可以不一致。

10、通过成绩查询系统打印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表及考生信息表》

(三)受理机关: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决定机关:渝北区教委

(五)审批方式:非现场审批

(六)审批条件:

1)遵守宪法;

2)户籍或档案在本区;

3)符合相应学历;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5)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6)体检合格。

(七)审批程序:

1、网上申报

2、现场确认

3、认定材料审核

4、认定结论公布

5、证书办理

6、证书发放

7、错误信息更正

8、材料归档

(八)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流程图样式

民办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

(适用于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或变更)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67821832

监督投诉电话:67810382

 

 

 

 

 

 

 

 

 

 

 

 

 

 

 

 

 

 

 

 

流程图样式

教师证格证认定流程图

(适用于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67821832

监督投诉电话:67810382

 

 

 

 

 

 

 

 

 

 

 

 

 

 

 

 

 

附件4

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1-9

 

1.行政确认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渝北区教委

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九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确认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此表下载后手写后单位盖章。

 3、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应届毕业生不需此项材料)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8、体检表1份。

9、小2寸(48mm×33mm)正面免冠登记照1张,必须严格符合网上申报对照片的要求,照片必须跟本次认定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跟笔试考试及体检照片可以不一致。

10、通过成绩查询系统打印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表及考生信息表》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渝北区教委人事科023-67815472